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科技厅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doc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