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管理学界就对“创造利润是否是企业存在的唯一原因?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是否还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这样的问题展开了论战,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美国学者霍华德·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中明确提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也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劳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同时民间的非政府组织(NGO)也蓬勃兴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大大提高。同时,一系列恶性事件也绷紧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神经。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在纽约哈德逊河的污染事件。由于GE电容器制造厂排放多氯联苯污染了纽约哈德逊河,美国法院在20世纪60~70年代,多次对GE处以罚款。然而GE却屡屡逃避责任,拒绝支付河流的污染处理费用。这引起了轩然大波,以至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强制行政命令,要求GE必须处理哈德逊河的污染。
为了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一些国际组织着手起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