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装备〔2011〕91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重点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重型矿山机械、电工电气机械、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农业机械、轻纺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其中,成套设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售价在20万元以上。
(三)符合导向。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
(四)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书。
(二)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表。
(三)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
(四)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推荐函。申请材料要求同专业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推荐函,并附专家简介。
(五)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标准备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申请认定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九)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材料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材料审核无误之后,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人数为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负责申请单位现场答辩,进行评议和表决,最终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年度《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以下简称《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正式公布《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并颁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在省重大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由获得补贴的企事业单位用于相关技术研发。
对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适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给予适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关键部件的,按其售价给予适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重大技术装备,全省各级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予以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主要研发人员,给予通报表彰。认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