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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6日  点击次数: 

                                       
      安徽省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19〕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全省工业企业开展的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活动(以下简称诊断活动)。
  第三条 管理咨询机构的遴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 管理咨询机构服务企业的补助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 申请诊断的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诊断意愿,能配合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及数据,同时为诊断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诊断活动每年发布诊断内容指南,主要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精益生产、战略规划、营销管理、模式创新和人力资源管理为主,并根据当年企业诊断意愿征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诊断活动实施程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从各市、直管县(市)经信部门推荐的企业中遴选确定诊断企业。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照管理咨询机构的专业特长和入选企业的服务需求,组织双方合理配对。
  (三)管理咨询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同意后根据其中标价格、服务企业数量预拨付50%的诊断费用,管理咨询机构即入驻企业开展不低于10天的诊断活动,在活动结束后提交企业诊断报告和咨询诊断总结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管理咨询机构服务效果进行测评,各市、直管县(市)经信部门组织诊断企业对管理咨询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相关机构和诊断企业的评价情况确定测评结果,核定资金拨付比例。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管理咨询机构测评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市、直管县(市)经信部门加强对企业诊断效果的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诊断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收回财政补助,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企业和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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