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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7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出处:市科技局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28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7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2017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宜政发〔2017〕11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政策),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本市范围。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不予支持。
近三年将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地址变更至市外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不予支持专利申请资助。
二、申报地点和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含经开区,下同)所属申报单位(个人)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集中初审所属申报材料,经所在地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窗口)
个人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按专利公报记载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属地申报(高等院校职工的个人申请,归口高校集中报送)。
市高新区、筑梦新区所属申报单位(个人)向属地管委会申报,经所属管委会初审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窗口
(二)异地申报。
申报企业坐落地(统计及管理)与主要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坐落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纳税所在地按程序审核申报并负责应承担奖补资金兑现。
(三)直接申报。
市直属企业、高等院校,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申报;承担市政府科技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其对应科技公共服务奖补事项,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申报。
三、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即可申报,市受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不再受理。
四、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条件。市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2017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107-2表研发经费内部支出(9)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支出(20)合计占B203表主营业务收入(302)比例不低于2%。
2.申报资料不全、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该申报单位(个人)当年所有科技创新事项奖补(追回当年已兑现全部资金)。
4.申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未按会计制度建账、会计核算不规范不予受理,受理后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该项目奖补。
(二)部门联合会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查。根据部门联合会审意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公示项目名单。
(四)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科技局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部门协查和实地抽查。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对相关企业2017年度是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进行协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拟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奖补项目或者市级初审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逐户上门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安排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六)政府审批。市科技局等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其中高新区、筑梦新区和直接申报事项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和宿松县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怀宁县和桐城市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高等院校的奖补资金,市、院校按5:5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其中,至市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个人),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至县(市)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分别拨付至申报单位(个人);至高等院校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下达到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将奖补资金(含高等院校承担部分)分别拨付到项目团队或个人
(三)责任纪律。申报单位应将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予以通报。
对政策兑现材料审查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附件1),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单位(个人)证明材料。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初审单位根据需要核查原件,核对信息一致性。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年度107-1研发项目情况表、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203财务状况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表00-1。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只需提供电子文档。
6.各县(市、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筑梦新区提供推荐汇总表(表00-2、表00-3)和2016年度奖补资金地方承担部分拨付证明材料。
(二)申报事项证明材料。与对应条款申报事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要时出示原件)。
(三)装订要求
1.申报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统一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加盖骑缝章。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
2.各县(市、区)、高新区、筑梦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将《推荐汇总表》(表00-2或表00-3)和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集中报送。
3.直接报送的提供《申报汇总表》(表00-4)电子文档,其它材料按上述相同要求报送。
七、申报说明、材料清单
(一)政策第1条:奖励科技投入
1.申报说明:兑现2016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
(2)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5年、2016年度的107-1研发项目情况表和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二)政策第2条:支持科技项目。
1.申报说明:
(1)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当年省拨款额1:1比例配套兑现;对科技部、科技厅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财政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当年拨款额30%配套兑现;对国家级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承担单位。
(2)未经地方推荐的科研项目(省直管县除外),市财政不予配套。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1);
(2)省科技厅立项文件;
(3)2017年度拨款到账凭证。
第二项: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2);
(2)立项文件;
(3)2017年度拨款到账凭证。
第三项: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3);
(2)其它材料:按照《安庆市2017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评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三)政策第3条:鼓励引进技术
1.申报说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
(2)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
(3)企业支付经费证明和相应发票复印件(收款单位为一级法人);
(4)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政策第4条:支持平台建设
1.申报说明:
(1)地方政府围绕主导产业落实“五个一”工程,同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1-2个);
(2)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管理部门同意筹建;
(3)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省发改委认定;
(4)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奖励应为联盟理事长单位。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新型研发机构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1);
(2)地方政府推荐函;
(3)实际投资清单及票据;
第二项:筹建质检中心补助
(1)基本材料(同申请表04-1);
(2)国家或省批筹建文件;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发票和照片。
第三项:新认定国家、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2);
(2)认定(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3);
(2)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批复文件。
第五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4);
(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批文或证明。
(3)新备案为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批复文件。
第六项:新建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5);
(2)院士工作站提供省科技厅建站备案批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省人社厅建站批文;
(3)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提供近一个年度内院士团队工作报告,包括院士团队在站工作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下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七项:绩效考核奖励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6);
(2)省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奖励文件;
(3)2017年度拨款到账证明。
(五)政策第5条:补贴研发设备
1.申报说明:
(1)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研发、检测的设备,以及试验阶段中试设备,不含产业化生产设备;
(2)2017年度购置且含税原值达10万元及以上,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申报购置仪器设备金额;
(3)已获工业政策奖补的仪器设备按“0”核准;
(4)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录范围内;
(5)申请共享补助的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
(6)对共享仪器设备出租补助,只补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服务;
(7)对共享仪器平台网管理机构的补助,按2017年度在网大型仪器设备的出租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提供租用合同和租金票据);
(8)共享仪器平台网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递交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第一项:购置关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1);
(2)企业提供500万以上产品销售发票;
(3)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出具的在孵证明;
(4)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清单和发票;
(5)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二项: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2);
(2)出租、服务合同(协议);
(3)相关收、付费凭证;
(4)仪器设备在网证明。
第三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绩效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3);
(2)管理的在网仪器设备清单;
(3)租用合同和租金票据;
(4)登记的出租服务汇总表(含仪器管理单位,租用单位、租用日期、用途、租金等信息)。
(六)政策第6条:支持科技服务
1.申报说明:
(1)享受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并建成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3)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是指在孵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的自主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4)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仅限于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技术转移机构共建经费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1);
(2)共建协议;
(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2);
(2)共建协议;
(3)工作情况报告;
(4)对接技术服务清单、对接证明材料、技术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第三项: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3);
(2)生产企业在孵证明;
(3)新增产品销售收入汇总表、上年度财务报表(报税务)及相关票据证明。
第四项: 科技服务机构省绩效考核奖励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4);
(2)省绩效考核奖励下达文件;
(3)2017年度拨款到账证明。
(七)政策第7条: 资助发明创造
1.申报说明:
(1)发明专利申请补贴按实质审查费缴费日期确定兑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按发明专利授权日期确定兑现;
(2)申请专利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个人)应承诺在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内前5年不变更专利权人地址至市外;
(3)对高等院校的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集中报送;
(4)年费收据开出日期应为2017年度,申报单位(个人)应承诺在财政资助年费年度期限内,不变更专利权人地址至市外;
(5)企业新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是指2016年及以后获得国家(省)审定或鉴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且在2017年度推广。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1);
(2)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票据复印件、费用汇总表;
(3)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含申请人地址信息,下载地址http://epub.sipo.gov.cn/index.action)。
第二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第三项: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3);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复印件。
第四项:动植物新品种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4);
(2)国家、省审定或省鉴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证书;
(3)2017年销售发票或推广证明。
(八)政策第8条: 支持成果转化
1.申报说明:
(1)引进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补助的实际投资应发生在2017年度;
(2)申请政策补助的实际投资应能形成固定资产,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创新团队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奖励。
2.申报材料:
第一项:补贴引进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成立股份制企业
(1)基本材料(申请表08-1);
(2)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引进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证明;
(3)技术入股协议(股权证明);
(4)实际投资清单及票据复印件。
第二项: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8-2);
(2)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
(3)省专利奖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
(九)政策第9条: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1);
(2)科技部门关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赛事通知;
(3)当年获奖证书。
(十)政策第10条:支持高新企业
1.申报说明:
(1)对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两个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种奖励;
(2)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贯标试点企业等,当年获批两种以上或获国家、省同年度批准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种奖励;
(3)2017年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为: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百强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试点)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1);
(2)当年获批认定文件。
第二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2);
(2)近三年(2015年1月1日以后)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
(十一)政策第11条:支持高新产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由统计部门确认;
(2)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但2017年12月快报产值未达到2000万元,或经省、市、县统计局核查退出规上的企业,不予奖励;
(3)上缴税收增长,由税务部门确认。
2.申报材料:
第一项:首次“小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1-1);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首次纳入规上企业证明;
(4)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年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3财务状况表。
第二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1-2);
(2)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6年、2017年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和B203财务状况表。
第三项:5亿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1-3);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6年、2017年B203财务状况表;
(4)企业2016年、2017年分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十二)政策第12条:支持园区升级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至园区管委会,主要用于改善园区运营管理条件;
(2)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至基地常设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改善基地运营管理条件。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12);
(2)当年新认定(或复审)事项的批复文件。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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