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
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药
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是从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
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次年1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五)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
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5.在国务院、省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督查、创建评估、目标考核中,工作严重不力,影响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成效的。
第九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提交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日常相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分工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中述职。
(二)听取意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上旬将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印发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听取意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将结果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综合汇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工作报告(集中述职)、听取意见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分别占60%、20%、20%的权重计分,根据得分按照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30%的比例设置优秀名额提出评定建议,于次年2月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得分,按权重计算形成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分值,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