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厅装[2017]39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
自2014年《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实施以来,已组织申报、评审并公告了三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对推动船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化解船舶行业产能过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我部于2016年又印发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发展面临的新的形势和几年来的工作实践,需要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修订《规范条件》和相关支撑标准。经研究决定,暂停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起暂停《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待《规范条件》和相关支撑标准修订完成后,我部将另行通知恢复《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做好对已公告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相关规范企业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加强现场检查,并按要求于5月底前将经审核的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报送我部(装备工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