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7月,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新签服务外包合同金额达679.6亿元,同比增长24.1%。近日,我国税务部门主动出手,强化国际税务协调,消除“双重征税”,有力推动着“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目前,我国已经与包括绝大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10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仅去年一年就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和来华投资企业消除“双重征税”300多亿元。
“我国的开放更加重视空间和内容以及区域间的大合作,当前,‘一带一路’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中共益阳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教师、经济学博士喻科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可以说,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环境上不断向好、毋庸置疑,以民企为主的非公企业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所作贡献越来越大。但是与此同时,非公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喻科认为,非公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既需要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规范发展,也需要政府和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给予引导和支持。
“走出去”需企业、政府、中介形成合力
从非公企业自身来说,当前,我国非公经济产业主要聚集在第三产业的传统服务业以及第二产业中的一些竞争性领域。这些行业资金投入较少,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导致大量民营资本纷纷涌入同一行业。这容易导致大量企业在同一产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为争夺目标市场、提高占有率,纷纷以降低产品价格等形式无序竞争。
喻科表示,首先,低价竞争不仅会大大降低企业利润,也会受到当地同行的抵制,甚至引起所在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诉讼,造成贸易摩擦。另外,无序竞争、协作能力不强将导致我国企业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也无法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政策支持。从长久来看,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发展非常不利。其次,民企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国际化经营人才匮乏,大部分民企现代化的公司治理制度尚未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企“走出去”和发展壮大。
从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喻科认为,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风险大、周期长,所以商业银行一般都不愿将资金贷给民营企业,特别是进行海外扩张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喻科说,在这方面,民企自身抗风险能力不足、经营稳定性偏低、财务及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待加强等是主要原因,而“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更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又一因素。
另一方面,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有待加强。“虽然‘走出去’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多年,但地方政府长期形成的重‘引进来’、轻‘走出去’的观念以及对非公经济‘走出去’的政策支持不到位、金融服务相对欠缺等,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和成本。加之在企业‘走出去’上,审批程序繁杂、环节多、外汇管制过严等问题致使相关政策难以实际推进实施,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和成本。”喻科说。
此外,还应加强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助力非公企业“走出去”。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对投资目的国的行业政策、风俗习惯、政治法律环境、会计规则、风险评估等方面缺乏了解。如果这些信息需要“走出去”的企业亲自去调研了解,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对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喻科认为,在民企“走出去”方面中介机构缺乏,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企通过“走出去”发展壮大。
统筹规划助力企业“走出去”
非公企业“走出去”这一说法提出由来已久,但过去多数非公企业对外发展模式较为粗放,对外投资战略不明确,往往抱着“先走出去再说”的心态,没有将海外市场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考虑,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中长期计划,在投资区域的选择、合作伙伴的考量、经营策略的制定、资金链的布局和国际性复合人才的储备等各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企业“走出去”效果不理想,亏损和空转现象较为普遍,难以长期在海外立足。因此,亟须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行业市场新形势,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合理确定“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对此,喻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有序竞争,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实施了两年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非公经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都处于一种零散的、碎片化的状态,对外投资具有盲目性,对风险的认识和管控也比较弱,大多数不具规模与系统性。喻科认为,可行之策是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国企和民企联手发展。即,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具有规模、资金、技术等方面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企机制灵活、高效率的长处,联手投资经营。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可以在战略沿线国家建立工业园区,让更多的民营企业抱团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投资活动。
二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支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更要建立健全对非公经济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等方面消除民企与国企的差别待遇,做到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制定高效率、统一的基础法律调整海外投资活动,协调好国内法和国际法,加大对接。此外,充分发挥商务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前沿信息优势,为我国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政治、经济、人文风俗习惯、法律等信息,起到规划引导效果,同时加强对所在国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此外,完善我国非公经济的融资制度,激励现行商业银行对非公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企业实力。“一带一路”沿线覆盖地区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喻科说,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以形成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持久比较优势,避免陷入与东道主所在国企业相同或类似技术的低水平竞争。与此同时,把企业交给那些有丰富管理经验、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的职业经理人,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最后,企业还应注重培育发展自身品牌,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是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喻科提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该借助中介机构,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获取充足、及时、有效的信息和可靠的专业服务,进而降低“走出去”的成本和风险。
五是做好金融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要发挥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喻科建议,此类金融服务应与国有商业银行一道,共同实行商业化运作,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设计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信贷人员贷款制度,充分调动贷款人员拓展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为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具有优良信用基础的民营企业提供与国有企业无差别的借贷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此外,国家可出台政策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上市,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融资平台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