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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活动违法入刑标准怎样界定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09日  点击次数: 

 

是定心丸,更是护身符。
 
对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发布,很多民营企业家如此评论。
 
意见”指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经济纠纷刑事化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阻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威信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严格落实“意见”要求,通过完善司法程序、转变地方政府管理者管理理念等办法,可以有效减少经济纠纷刑事化。
 
不公正待遇影响投资信心
 
今年以来,民间投资意愿下降。国务院因此组织了高规格的督察组分赴全国各省(区、市),首次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开展专项督查。查找出来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民营企业家信心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国务院发展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分析,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投资兴业的意愿低落。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田文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民营企业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比较弱,这成为影响民间投资的一个因素。
 
针对一些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意见”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问题。这也是产权保护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也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近年来,利用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违法采用刑法手段追诉非公有财产所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产生了一些错案。
 
经济纠纷不能动用刑法方式解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在一些方面,法律规定也不够清晰。我认为在非公有财产的产权保护方面,司法最重要。当然,具体操作起来,在技术方面会有很多问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则解释得更为详细。
 
防止混淆审慎把握司法政策
 
对于民企中的经济纠纷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早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划清界限,防止混淆,都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认真落实”。
 
在落实方面,赵秉志建议,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赵秉志进一步分析说,要想保证“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实,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
 
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此外,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怎样才能做到“准确”?赵秉志认为,其宗旨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刑法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
 
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赵秉志说。
 
严格证据标准严格定罪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中,不仅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还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还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对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不过,颜茂昆也表示,总的原则是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特别慎重、特别严格。刑法有一个“谦抑”原则,对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行为不宜轻易进行刑事追究或者动用刑罚措施。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
 
颜茂昆强调,不能说只要起诉就定罪,只要起诉就判刑,人民法院还是要发挥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严格证据标准,严格定罪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
 
对此,赵秉志也建议严格规范涉罪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应当进一步细化涉嫌犯罪的非公有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涉案非公有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赵秉志说,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能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非公有企业涉嫌犯罪,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能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对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最高检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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