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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网上签订合同有效吗?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28.网上签订合同有效吗?
  有效。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16日,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人刘强(被告之子)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填写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并签字。2009年3月17日,原告和刘强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再次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原告认为房屋的出售价格过低,拒绝与被告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并欲注销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登记的网上信息。但根据双方网签的约定,只能由买方进行网上信息的注销,原告无法单方进行网上信息的注销,原告诉至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5439号】。
【律师解析】
  本案集中的焦点在于网签形式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律师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是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所以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网签是合同订立的合法形式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其中的书面形式既包括传统的有形的合同书、信件,也包括无形的数据电文,例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只要其可以明确地表现合同的内容即可。本案中,双方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并签字确认了《合同信息表》的内容,并经建委审核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因此,双方已经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意向形成数据电文,是合同订立有效形式之一。
  2009年5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而本案诉争双方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中,明确标注出卖人信息、买受人信息、房屋及交易信息(包括房屋的基本状况,即房屋所有权证号、户型楼层、房屋性质、抵押情况、土地使用状况、成交价款以及签约密码等等),完全满足上述司法解释中对合同成立条款的要求。此时,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合同的条款是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诉争合同已经成立。
  律师提示,数据电文是合同订立有效形式之一,即网签合同意味着合同有效订立。因此合同双方应重视网签合同的意义,达成合意后签署,以免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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