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培训 项目 资金 信息化 平台
∷ 热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
·我中心举行中小企业会计文化节大型公益活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关于抓紧组织申报《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筹资的渠道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
·项目投资决策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内容
·陈龙博士演讲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当前位置: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 浏览文章
47.债务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47.债务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简介】
  2014年6月3日,甲因需要装修其儿子丙的结婚新房,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50,000.00元,一年后归还本息52,250.00元。2015年1月,甲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其配偶丁和儿子丙共同继承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市场估值约180,000.00元,2015年7月,债权人乙因还款事宜联系甲才发现甲已经去世,并获悉甲的一处房产被其配偶和儿子继承,故立即与两位继承人索要债务,甲的儿子丙称借款合同是其已过世的父亲签订的,如今人已经去世,债务也随之消灭。乙多次协商无果,后将甲的配偶及儿子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借款期内甲病逝,由于其有遗产被配偶和儿子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故甲乙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移转至债权人乙和继承人丙与丁之间,乙可以依法取得低于遗产价值(18万元)的5万余元借款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上篇文章:48.什么是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时有什么法律后果?债权人该如何处理?
下篇文章:46.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如何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Copyright 2009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6-5311278,5355080,5355386   邮箱:aq307@126.com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88号绿地启航社1号楼801室   皖ICP备14016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