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公司证照被他人非法占有后,股东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简介】
2011年,甲与乙分别出资25万元成立九观咨询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其中,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任监事。2013年6月因双方之间就公司发展产生分歧,乙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证照(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由其个人占有和控制,并多次以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为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当事由提供公司证照,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遭受严重影响。同年年9月,公司租用的办工场所租约到期,因双方的分歧,乙不同意在续租合同上盖章,公司只得搬家,将所有物品另行租用仓库存放。
2013年12月29日,甲以公司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立即返还公司公章等全部扣押证照【(2014)三中民终字第04174号】。
【律师解析】
九观咨询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相关证照应当由公司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关证照。乙将持有的公司证照存放在保管公司并持有保险柜钥匙,但乙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股东之间亦未形成共同决议由乙持有公司证照,故其应将持有的公司证照返还给九观咨询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甲作为九观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代公司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