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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上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78.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上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案例简介】
2015年,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发现,在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官方微博之微文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两幅摄影作品,遂取证并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宜信加V”微博中将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作为微博文章配图使用,未取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权利系经授权取得,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故对于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同时判决被告按每张图片1000元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2015)朝民(知)初字第04412号】。
【律师解析】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绝大部分企业会开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并利用其进行宣传、营销。不少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只是使用了少量的他人图片,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因此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认知是对著作权法认识的不足。
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少量情况,方可视为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回到本案,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并没有在长篇大论中只是穿插使用单幅图片,因为微博文字不能超过140个字,造成配图自然会成为微博文章的重要组成甚至是实质组成部分,此种情况,不能算作“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更何况,被告该条微博文章也没有“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样的意愿,所以被判决侵权应该不算冤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没有判决被告赔礼道歉,不是因为被告不应该赔礼道歉,而是因为本案原告的权利是从图片原始著作权人处授权得来,而根据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并由他人享有的法律原理,因此,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换言之,如果本案是图片的原始著作权人作为原告,法院应该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而如果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官方微博或者登报赔礼道歉的话,势必会对其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因此,律师提醒企业,无论在企业网站,还是在其微信、微博中,凡是涉及突出使用了他人图片的,尤其是图片质量较高、商业价值较大的图片,应该事先需要取得图片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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