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找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法律后果?代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案例1:李某经营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形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本公司会计王某并由王某让他人虚开销货单位为甲公司、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90,593.00元。上述发票中的18份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56,651.00元。
案例2:张某应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要求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张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会计赵某并由让他人虚开销货单位为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01,825.00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
【律师解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找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中的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会计王某、张某、丙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和会计赵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李某和会计王某为案例1的共同犯罪人;张某、杨某和会计赵某为案例2的共同犯罪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