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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外贸企业与他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涉案单位及人员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84.外贸企业与他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涉案单位及人员有何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2015年2月,个体户王某与山东龙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授权协议书》,代表该企业在深圳等地开展木家具出口业务,同时王某与河北省定州市的毛某互相串通,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 ,销售额合计1869万元,并谎称该货物已出口,申报出口退税266万元。案发后,山东国家税务局对山东龙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66万元、并处以所骗税款一倍266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已申报出口退税919万元不予退税。王某则被法院以骗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律师解析】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本案中,王某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本案中王某没有实际产品,不具备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出口产品,虚报出口外销产品,以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且数额较大,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进出口制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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