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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针对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带走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避免?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93.针对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带走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避免?
【案例简介】
  王云敏在恒生网络公司负责软件技术开发工作,入职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离职后,保守恒生网络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履行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若王云敏违反上述义务,则应当向恒生网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1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王云敏在《离职员工承诺书》上签字,保证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所约定的有关竞业限制义务。2011年6月20日,王云敏向天骄文韵软件公司投资60万元并担任该公司经理。恒生网络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请求王云敏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了恒生网络公司的请求【(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
【律师解析】
  经查,天骄文韵软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与恒生网络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王云敏离职后与他人共同投资天骄文韵软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经理,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王云敏应停止竞业限制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提示,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自己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到与原所在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任职。设定竞业限制是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到员工离职的泄露,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的协议。通常,限制竞业有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竞业期满后离职员工就不再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无论在职或是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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