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法律条文设计本身对国企和民企施行不一样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和执法运行机制本身,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国企与民企待遇的差别化。
2016年9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审议通过,中央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1月6日,由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论坛”在京召开。来自学界、律界和商界的学者、律师和企业家们围绕如何推进落实《意见》展开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论坛研讨中指出,平等保护的核心是破除特权和歧视。“特权是国有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这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
民营企业长期遭受不公待遇
早在2005年,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两次意见均为36条,被外界称为“新旧36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盛洪谈道,“新旧36条”并没有赦免民营经济的“原罪”,在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盛洪指出,民营企业对新增GDP的贡献远超国有企业,但是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却一直不到位,导致了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长放缓,资本大量流出,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长期致力于企业家犯罪调研,他表示,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犯罪问题存在一种结构性的失衡。
通过2012到2015年的调研,赵军发现民营企业家在整个企业家犯罪当中的比例很大。相对于国企民营企业的犯罪化率增长更快、罪名分布更广、量刑适用也与国企存在差别化待遇。
赵军分析,民企和国有企业的差别化待遇源自结构性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条文设计本身对国企和民企施行不一样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和执法运行机制本身,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国企与民企待遇的差别化。
法律保障的缺失和不公导致了民营企业对国内投资失去信心,大量存在的民事纠纷刑事化也让民营企业背负了太多法律风险。
与会的一位企业家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就曾因与国企的经济纠纷,招来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侦查,并且被羁押了长达百余天无法取保候审。
目前已经重获人身自由的他,正在向公安和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诉。与此同时,他正在将自己的产业以各种方式转到境外。
“就现在的国内法治环境而言,我需要重新规划布局,寻求以外商的投资身份进入国内市场,这样的政策优惠和法律保护水平远高于在国内进行投资经营。”他说。
民企经济法律地位有待加强
作为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法学泰斗,江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根源性问题:“政治地位不平等,怎么要求权利平等?”
“市场经济领域,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江平指出,经济体制二元论给民营企业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威胁。二元制结构隐藏着一种民营企业的“原罪”,这个原罪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江平认为,发展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就必须要实行一个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考虑到未来经济和法律发展的前景。
“我们从法律理念上、制度上、政策上都有所欠缺,在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应当再加以完善。”江平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谈道:“民营经济并非所有存在的现实状况都是合理的,但是合法的是要保护的。”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谈道,国家正在编纂民法典,关于物权法如何规范正在讨论之中。
保护民营经济,核心问题是产权制度的规范,如何平衡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力量关系,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需要法律平等的规范保护。
孙宪忠指出:“从物权角度看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需要坚持。”
他认为,首先必须在政治上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解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次要从法律保障方面给予民营经济支持,当它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在诉讼、司法和执法等领域建立平等保护机制。从民事侵权这个角度看,还会有更多可以进一步细化的规章和发展前景。
规范刑事介入民营经济的
法律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2010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学界和实务界都对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进行了重新划定:由打击刑事犯罪的一元化结构,转向了打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的二元化结构,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进步。
樊崇义谈道,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需要从依法打击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坚决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不讲方式方法的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加强对公权制约监督的同时,也要对加强对私权保护。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曾经经办过不少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他对刑事法律程序规范有着自己的看法。
“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有很多例子证明,司法机关从观念上还是保护国有资产优先。但我认为这不仅是观念的问题,而且也有司法腐败的问题。”田文昌表示,对于国有经济的片面性保护中涉及巨大的利益寻租。
田文昌指出,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理经济类案件中遵循刑事优先原则,然而他认为这个原则并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已经成了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或者回避民事责任一个有利的借口。“部分司法机关存在以人找案、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处理,并不是少数。”田文昌说。
他认为,在未来司法中,能不能在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当中都能做到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需要中央精神进一步落实。
田文昌还谈道:“要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指导司法机关平等保护,还需要甄别纠正一批涉及民营经济处置的历史错案。只有这样做,才能使这个文件真正得到落实、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