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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管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25日  点击次数: 

 

     ◎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 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电梯维保单位抵达现场救援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统规范了电梯生产与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环节,并对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电梯制造和销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设单位应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做好维护保养、规范检验检测,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应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台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违规使用电梯的情形,应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电梯轿厢内公示联系电话;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现场进行,检验检测记录长期保存。(记者 汪国梁 通讯员 疏华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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