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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 设两年过渡期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18日  点击次数: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安排,安徽省自20161月起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在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之列。
  据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法人单位的唯一识别信息,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校验码组成。
  省民政厅的相关人员介绍到,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从此,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实现了“三码合一”。社会组织只需凭新版登记证书,即可按规定办理银行、票据、税务等业务。
  据了解,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核发新版登记证书后,还将通过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登记信息传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安徽”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此外,在2016127日至20171231日这段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2016年以前在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于2017年底前,逐步完成新版证书的换发工作。20181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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