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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资创办融资租赁企业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17日 点击次数: |
为提升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融资需求,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打造一批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经营模式创新的骨干企业,显著提高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的服务覆盖面和市场规模,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减少行业发展制度障碍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典当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已成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加快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发展,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省商务厅流通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典当行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健全社会融资服务体系的积极作用。
针对企业长期反映的相关部门管理制度不适用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简化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便利企业开展业务。针对开展相关业务时受到差别对待、政策不公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参照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方式依法为企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和典当行接入人民银行统一征信系统等政策,为行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积极培育壮大经营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骨干企业;引导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支持沿海发达地区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创新发展融资模式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互联网为融资租赁、典当业等类金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对此,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融资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有效解决融资问题,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债权或依法处置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的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流通性等措施。
融资问题对资金密集型行业发展至关重要。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其中有四项比较重要的措施:一是鼓励银行向运营稳健、资信良好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及其大股东授信;二是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为内资企业运用低成本境外资金开辟了新渠道;三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设备;四是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
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业发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此,我省将针对服务对象特点,创新开展特色融资服务:一是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巩固传统产业领域,拓展新兴产业领域,支持面向基础设施和三农领域开展业务;二是支持典当企业扩展当物品种,丰富典当业务类型;三是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四是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模式相结合。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融资租赁、典当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各地可比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支持政策,在财政贴息、政策奖励、风险补偿、抵押登记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予以支持。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中,地方政府可以购买融资租赁业务;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财税政策是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意见在税收促进政策上有两大突破:一是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设备投资额10%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二是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参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由万分之十降为万分之零点五,仅为原来的1/20。 “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为今后进一步比照金融机构争取优惠政策打下基础。 ”省商务厅有关人士介绍,意见还鼓励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中购买融资租赁业务,并在财政贴息、政策奖励、风险补偿、抵押登记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予以支持。
在风险防范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禁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以融资租赁、典当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实现行业平稳运行。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要就上述两个“严禁”内容向注册地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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