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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作者:佚名  出处:未知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06日  点击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准入
    1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各类医疗和卫生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个性化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退休医师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2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等工作,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稳妥推动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购买、入股、领办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兴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4
.扩大社会力量办医对外开放。境外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院试点。鼓励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其成果与境内医疗机构享受同样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国外贷款。
   
二、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服务
    5
.加强社会办医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6
.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和一次性告知,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的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二级专科医院、临床检验所等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从严控制审批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相应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属地备案工作。社会资本新举办医疗机构,申请人须取得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适当降低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优先准予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同步申请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
    7
.实现与公立医院信息共享。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院具有同等义务和权益。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同级公立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8
.推动公立医院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积极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生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
    
三、落实社会力量办医优惠政策
    9
.落实社会办医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现有的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按规定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可采取综合绩效考评方法,依据考评结果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给予奖补,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10
.落实社会办医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在税前扣除。
    11
.落实社会办医土地政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2
.落实社会办医融资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13
.落实社会办医医保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医保管理政策。
    14
.落实社会办医收费价格政策。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15
.改善社会办医学术环境。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或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等。吸收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进入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院评审、职称评定、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专家库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加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申请科研项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经费补助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16
.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养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17
.允许社会办医取得合理回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
    18
.完善社会办医变更和退出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发生停业、破产或投资者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19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引导。区域卫生规划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及时研究解决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20
.加强社会办医指导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手段,推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定期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在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21
.积极营造社会办医良好氛围。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纳入全社会医患纠纷调处机制范围,创建平安医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有关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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