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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安庆经信委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10日  点击次数: 

 

办秘〔20157
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9
 
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快出手、出实招,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二十条政策。
本政策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安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宜城板块重点支持企业(以下简称“名单企业”),从城区三区、经开区、高新区上报的工业、商贸中小微企业中,由市经信委、科技局、农委、商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金融办联合审核、分批确定。各县(市)比照上述做法各自确定支持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半年,自201541起至2015930止。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形势发展和需要,及时出台新的针对性政策措施。
按照市指导、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
是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实现上下联动、政策叠加、成效集成。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管局《安庆市鼓励采购地产品实施办法》(财建〔201549号)。按安庆市地产品目录,采购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地产品生产企业纳入邀请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邀请对象;市公管局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地产品优先条款或投标价格折算条款;地产品生产企业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减半缴纳。
2.
工业企业采购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不含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支持;商贸企业采购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
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专项经费,鼓励环新集团、华茂集团、安庆旺旺、申洲纺织等牵头企业主动担当,积极帮助全产业链企业推销相关产品。牵头企业帮助其他工业企业产品在市外销售的,按带动销售金额(不含税)的1%给予牵头企业支持。
4.
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含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名单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全额支持;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支持,同一企业累
计参展支持不超过40万元。
5.
名单企业开展安庆市名优地产品和老字号产品“五进”(进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活动、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和广告宣传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
市直相关部门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授牌1100个以上(其中授牌780个、申报320个),帮助企业树形象。工商质监局授予安庆名牌200个、安庆市知名商标100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家;申报安徽名牌15个、安徽省著名商标40件,中国驰名商标7件。科技局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50家以上,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100个以上,安徽省创新型试点企业10家以上。检验检疫局申报中国质量诚信AA企业4家。住建委评定振风杯申报30项建设工程,申报黄山杯5项建设工程。农委申报认定无公害农产品18个,绿色食品10个,有机食品3个。海关培育8家中国海关认证企业。经信委授予市级“小、智、专”企业100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各25个。商务局授予市级老字号产品100个。
宣传部门在地方各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本地名优产品及生产企业,宣传服务中小微企业行动和举措,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营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7.
市人行、市金融办牵头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银行机构与企业相互信任瓶颈,建设企业贷款便利、利率优惠的融资环境。
8.
按属地原则建立经济运行安全保障资金池。各县(市、区)要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转贷应急专项资金,帮助名单企业解决转贷、续贷过桥资金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运行安全保障资金池资金的监管。
9.
进一步放大国有担保机构功能。将市担保集团资本金扩充至10亿元。本政策有效期内市担保集团新增担保额度达到20亿元以上,各县(市、区)国有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额度要有较大增长。将中小企业担保费率降低到不超过2%。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落实省“政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10.
给予名单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3月底贷款余额为基数、期限半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新增贷款余额利息的25%支持。
11.
名单企业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租金给予100%支持。
12.
依据工业企业的申请,工业用地可以办理土地、房产分
割和抵押登记手续,分割后的土地证、房产证仅限于融资抵押。企业自建房在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及定位图、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以及房屋测绘图纸等要件下,可以实行容缺办理房产证。正在生产且属于低效用地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出具履约承诺后可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工业企业可用在建工程(含有土地证的无证房产)、设备、股权、债权和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资产在市担保集团为融资进行反担保。
13.
中小微企业暂缓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允许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2%;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全额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
15.
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市物价局发布2015年新增减、免、缓、停涉企收费项目目录。2015年内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市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停止向企业收取水、电、气、热管网增容费、开户费、接口费、入网费等。力学计量器具检测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降低20%。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减半收取。
企业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免收工业项目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中的新建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企业土地收储首付比例提高到总补偿款的50%,净地交付后10个工作日付清补偿款,免收土地收储各类中介费用。企业安装DN40以下口径水表仅收取成本费。
16.
对资产重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证照过户提供快捷、方便服务。对并购重组工业企业的,将企业重组过程中新增的市区两级地方财力所得部分,按原入库级次全额给予支持。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7.
市住建委牵头建立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实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工业企业工程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可先开工、后办证,工程质监、安监先期介入,提前进行消防预审核、预验收;对企业水、电、气、热、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气象、交通、公交、邮政、通讯等公共服务问题,采取派单销号方式责成相关单位限期办理。
2015
4月底前开通华茂纺织工业城、经开区电子商务园、
大桥开发区智慧产业园、大观化工园、高新区新材料园区公交线路,做好公交加密和线路优化工作。邮政部门20154月底前推动快递企业完成城区网点设立,减免电商企业资费性收费。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企业为名单企业建设信息化平台,提供优惠资费。
18.
市委组织部牵头在城区组织举办1000人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4月、8月举办“皖江讲坛”2期。5月、6月在国内知名高校举办工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商贸流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各1期。6月、7月举办“安庆创客”培训班、“营销精英”培训班各1期。
19.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服务团,巡回开展法律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向名单企业推荐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续聘、受聘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20.
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咨询电话(0556-5349772)、举报电话(0556-5702020),及时受理企业咨询、业务帮办、建议、投诉,做到24小时内答复。依法开展企业宁静生产日工作。对相关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行严格问责、整治。
四、附则
市相关单位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服务承诺,由市支持中小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实现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印发。市领导小组建立工作通报、派单销号、督查督办、考核问责制度。深化干部驻企服务,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本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经开区按财政分配体制承担。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执行本政策。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篇文章:关于《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第六部分政策第11条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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