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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出处:不详  更新时间:2015年09月14日  点击次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协调推进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2.通过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培育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继续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资金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3.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租用给予租金优惠。加快建设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用工调剂服务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5.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建立失业风险应急机制,对结构调整、重大灾害等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的,利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6.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7.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促进创新创意和市场需求、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青年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孵化基地,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通过统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给予综合扶持。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8.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市、县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9.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市、县应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扩大省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初始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10.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在合芜蚌试验区内积极落实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所享受的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11.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兴业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网络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2.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13.调动农村劳动力创业积极性。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
14.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利用各类培训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完善阶梯式培训体系,创新互联网培训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培训服务紧密结合,开发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能力测评,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大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训练、孵化、融资等服务,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和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
15.建立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对创业创新产品进行定向招标采购,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6.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机关单位试用期工资、事业单位转正定级和职称申报、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7.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积极开发企业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零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鼓励各地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给予补贴。
18.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深化皖江皖北劳务信息化对接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省内劳务对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省内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开展精准技能培训、提供精准就业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19.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确保落实岗位。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的政策。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20.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能,支持各地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或专门服务平台,建设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团,提供“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实绩,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
21.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建设“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解决就业服务“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设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实现供求信息“一点发布、全省共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化对接平台。建设创业服务云平台,整合政策、信息、项目、融资等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稳步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22.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完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品牌推广平台。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顺应社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培养社会亟需的技能人才。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分工负责推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春潮行动”,组织新型农民培训,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发挥市场对培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安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推广“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模式,搭建企业、学校深度融合对接平台。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24.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鼓励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25.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各市统筹考虑本地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政策的凭证。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26.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
27.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市、县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8.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依法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各地要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对县级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省、市、县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完善省级专项就业资金绩效分配办法,引导市、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高校应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在生均财政拨款经费和学费等事业收入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经费。高校举办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活动,纳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扶持项目,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9.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内容。建立全省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30.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
 
  
 
   上篇文章:统计局: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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