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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启动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
作者:佚名  出处: 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27日  点击次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等地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每个省(区、市)选择3家至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
  此项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说,此次人社部和财政部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其特点是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新招用员工和新转岗职工,主要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可以称之为“学徒培训工”。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将使就业总量压力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新形势下,实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利于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有利于集聚优质培训资源,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稳定性。
  通知指出,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一般为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此,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表示,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可促进企业招用更多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青年劳动者,通过学徒制培训使其达到技能岗位要求,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新型学徒期限为12年,可以促使企业与新录用职工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办法,落实好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积极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据悉,人社部将指导试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补贴办法,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人社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完善试点政策,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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