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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14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5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5000万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在本市的个人(仅限专利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发明创造及成果转化
3.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资助。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
5.对授权发明专利的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省专利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交易到账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相应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7.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启动经费20万元和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和2万元生活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当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其孵化服务收入的20%、5%给予补助。
对新建且省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实体型研究院提供加工制造和测试设备服务,对新购仪器设备给予一次性3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促进我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含共建技术转移机构、产学研合作专项对接交流活动、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高层次科技团队项目引进等。
四、增强创新型城市基础能力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复审)、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1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创新型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1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排名第一位)的,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相应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13.确定安庆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50个)。支持我市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按单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围绕市首位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对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重大专项(不超过3个),按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40%给予补助。
五、促进产业创新
14.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新产品、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我市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按其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对前10名每个奖励100万元,对第11-30名每个奖励60万元,对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30万元。
对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获批三年内,新药年销售额进入省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一、二、三类新药分别补助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补助30万元。
15.对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上一年度我市研发投入到达100万元以上、且增长3%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3%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支持我市单位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 500万元。
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按企业实际支付给合作单位(一级法人)经费的30%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给予管理单位出租收入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的20%补助,最高都不超过50万元。
18.对新兴支柱产业、企业研发总部迁入、实体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和高层次科研团队创业等重大项目,在政策支持上“一事一议”。
六、附则
19.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支持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企业支持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0.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科技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申报单位(或专利申报个人)。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企业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21.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发现一起追责一起,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政、科技负责人和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2.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3.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4.本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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