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农业“5211”工程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5000万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五大”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3.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对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水稻、油菜)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建育秧工厂,且达到省定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建设标准的,每个工厂奖励20万元; 当年新增集中连片耕地流转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高效园艺基地建设。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全国、全省蔬菜和果树标准园(基地)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建蔬菜钢架大棚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贴;对当年新增无性系茶园规模面积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200元的补贴;对当年新增葡萄、蓝莓、杨梅等特色水果规模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的补贴。
5.特色水产品基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建池塘连片养殖名特优水产品规模达到3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建池塘循环流水养殖示范基地(3—5组水泥或玻璃钢养殖池),奖励20万元。
6.有机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建存栏2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或5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存栏3万羽以上的规模蛋禽场、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7.高效林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当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每户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建苗木生产基地400亩以上的、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2000平方米以上的、日光温室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种植户,每户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壮大
8.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农业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厂房、生产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农业奖励政策和工业奖励政策。
9.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清洁化茶叶加工厂,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禽产品、果品加工厂,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厂,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以秸秆为原料生产固化成型燃料的企业,当年农作物秸秆利用量达到2000吨以上,每个奖励10万元。
第8、9条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支持农业品牌化发展
10.农业名品名牌创建。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安徽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业企业,按照《安庆市2015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进行奖励;对当年在安徽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连续做广告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
五、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建设和农产品营销
11.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营销。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或示范合作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在超市农产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12.农产品展示展销费用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市财政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
六、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点)建设
13.现代农业示范区(点)创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稻、油菜、山区特色产品生产机械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县”的示范点,分别奖励30万、20万元。
1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农田承包大户、水利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沟河、末级渠系等,竣工决算并通过年度民生工程考核的,按照工程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5.与境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园区、聘请境外技术专家引进推广境外专利技术,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引进、推广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成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一事一议”政策
16.对列入“5211工程”十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当年完成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5211工程”10个重点品牌的,每个品牌奖励20万元。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九、附则
17.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18.申请上述政策的单位或个人,除“文件认定类”项目年底一次性在市农委、财政局申报审核外,其余开工项目9月底前申报,市农委、财政局及时确认,完工后验收。审核验收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农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个人)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监察局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2014年政策配套资金不到位县(市)、区,不予申请2015年政策资金。
19.申请政策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20.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财政会同审计部门对骗补资金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21.对项目实施期间可享受奖励、补助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2.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3.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