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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01日  点击次数: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
                              国务院
                          20141031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解读一
 

  国发【201452号文解读之一


  针对为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新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反映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强调落实好已有的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公共服务、政策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了十条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实现精准扶持,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成活率和生存质量,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更加关注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期的困难和问题

  小型微型企业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型微型企业已占到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截至2013年年底,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小型微型企业所占各类市场主体的比重达到94.15%;小型微型企业也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我国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业。今年31日开始实施的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和投资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3-10月新登记的市场主体863.66万户,同比增长15.2%,平均每天新登记注册3.5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今年经济形势继续下行的形势下,就业增长仍然保持稳定的状态,其中数量不断增加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实践证明,小型微型企业已成为我国吸纳新增就业的主渠道,从长远看,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通过扶持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顶住经济下行压力,提高我国经济质量、效益,惠及民生,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招

  但是,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的特点、市场发育不完善、扶持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大量新创小型微型企业的成活、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工商总局的数据分析研究表明,企业一般在设立三年到七年最容易死亡,特别是头三年,因此在小型微型企业的初创期给予阶段性的扶持是非常必要的。商事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新生儿快速增加,大量存在,使这种必要性更加凸显。虽然在《意见》中看不到新创新设立的字样,绝大部分的政策措施也没有规定适用的时限,但是它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确实是体现了对新创小型微型企业的特别关注,或者说对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期的困难和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扶持解决。扶持支持一字之差,体现了政策侧重点的不同,在具体的条文上也都有所体现,目的就是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扶上马送一程,保护新创小型微型企业的积极性,让他们能够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更好地释放改革的红利。此外,《意见》还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这将有利于各地、各部门统一贯彻落实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从税收、资金、人才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经营管理,涉及很多方面,但是缺资金、融资难,缺人才、用工难,缺场所、用地难,税费高、负担重,既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普遍困难和问题,更是新创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总共二十九条,从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聚集发展、公共服务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支持的政策措施。相比之下,《意见》只有十条,但是注重突出重点,集中针对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税收、融资、场地、用工、经营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从政策措施手段上看,主要是进一步加大了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的力度。在财税支持方面,强调进一步落实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要求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相关费用减免,免费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等。在金融服务方面,强调实施差异化政策措施,鼓励拓宽融资渠道,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明确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方向。

  这些政策措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的普遍特点和需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集中和整合。

  三、努力破解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难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的扶持政策措施已经不少,但大量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仍然面临困难和问题,其中扶持政策措施不能很好落地是一个重要原因。今年,国务院派督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了解中央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聘请中科院等机构对一些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从督查和评估的情况看,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发展的政策大多都存在受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一些政策顶层设计有了,指导性意见有了,但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不够,造成不接地气、衔接不畅。由于最后一公里未打通,一些优惠政策存在遭地方架空的问题,不少小型微型企业甚至都不知道国家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小型微型企业政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突出,固然有小型微型企业量大面广,多、小、散,个体差异大等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政策实施机制、标准、条件、程序方等面需要改进。《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现有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努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创新和突破。《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把有关的政策明确细化了,对有关政策实施的流程、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意见》第九条提出要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和小型微型企业名录。这将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集中地了解国家各类扶持、支持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相关部门、机构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放心地实施扶持、支持政策,有利于防范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为扶持政策精准落地、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意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实施扶持政策。比如利用财政补贴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提供更多免费公共服务等。通过这些政策措施,把政府不便做、做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去做,这样可以放大财政资金的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专业的、优质的服务。为了提高扶持精准度和有效性,结合《意见》的贯彻实施,国务院要求抓紧研究修订统一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加强对新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跟踪监测,这些都将很好地促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此外,《意见》在重申、增加中央扶持政策措施的同时,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几乎每一条政策措施都包含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任务。小型微型企业大多依托本地资源和市场而存在,既在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当地居民收入,也满足了当地社会消费的需要,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强调地方政府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对打通最后一公里,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也具有现实意义。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关于税收政策。
  根据9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9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小型微型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4%统一降至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通过一系列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了更为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型微型企业。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根据OECD的报告,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只有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4万元,而低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之多。
  二、关于资金政策。
  2014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无偿资助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此外,中央财政还设立了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缓解融资难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相继设立了多只旨在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改善融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服务体系。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科技服务、商贸服务、综合性服务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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