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实 施细 则
根据《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宜政发〔2013〕11号)规定(以下称《若干政策》),就奖补资金申报,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时间
(一)工业投资类:每季度申报一次,第一季度申报时间为4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第二季度申报时间为7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第三季度申报时间为10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第四季度申报时间为次年的3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激励企业发展类: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
(三)申报时间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
三、申报范围及材料要求
(一)若干政策3:
●申报条件:对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申报说明:申报项目应在2013年竣工投产纳税,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不超过一年;投资额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补助期为1.5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亿元)的项目,补助期为2年。项目补助期起始日为申报政策补助的最早支付凭证日期。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竣工投产纳税情况、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1]、企业纳税确认表[附表3];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3)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省、国家财政补助项目应提供市相关部门同意项目预验收的意见;
(4)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
(5)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厂房设施和设备购置发票、工程决算等)。
(6)市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报表。
●申报条件:节能项目竣工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200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节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5)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说明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P201表)》(上年度及本年度各期);
(6)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市统计局出具的单位产品(单位产值)节能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二)若干政策4:
●申报条件:对投资额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013年开工建设后,分别给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申报说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须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方可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重大工业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1);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环评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审批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前期工作有关合同;项目前期费用有效结算证明,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4)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开工批复或开工证明。
(三)若干政策5:
●申报条件:对2013年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再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1);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厂房设施和设备购置发票)。
(4)市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报表。
(四)若干政策7: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市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若干政策8:
●申报条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10亿元为基数,每上一个整10亿元的台阶奖励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税收增长情况、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2);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工业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2013年度企业纳税确认表(附表3);
(5)市统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或报表。
(六)若干政策9:
●申报条件:2012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的企业,以2012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为基数,对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18%、18%、10%,奖励300万元;产值50-10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0%、20%、12%,奖励200万元;产值10-5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5%、25%、12%,奖励100万元;产值5-1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8%、28%、16%,奖励50万元;产值1-5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0%、30%、16%,奖励30万元。对产值亿元以下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5%、35%、20%,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013年度企业发展情况、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2);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2013年度企业纳税确认表(附表3)。
(5)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确认证明文件或报表。
(七)若干政策10:
●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若干政策》规定,确定全市工业二十强企业名单,通知企业申报。
全市工业二十强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税收不增长的,只授牌不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2);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业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2013年度企业纳税确认表(附表3)。
(八)若干政策11:
●申报条件: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区域名牌、产业集群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2)法人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获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批文复印件。
(九)若干政策12:
●申报条件:对城区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下(含亿元)的工业企业,凡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补贴,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申报说明:企业新发生贷款利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最高限。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申请补助金额)和申请表(附表3、4、5、6);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业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和担保公司合同、担保费凭证。
(十)若干政策13、14、15、16
●申报条件:加大出口鼓励,在落实省政府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对工业企业出口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5分钱,对基数外(超过上年出口额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2分钱。
支持工业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在省奖励2分钱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再增补1分钱。
设立进出口突出贡献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奖励。对进出口净增1000-2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净增2000-5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净增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第13、14、15条无需企业申报。待下年度元月下旬海关数据出来后,市商务局根据海关数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奖励情况报市财政局、经信委,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提供账号,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款项。
第16条,企业申报中小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同时,提供同样的材料申报市财政补贴。
(1)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需有展位费的金额)和展位图;
(2)支付凭证(银行付款水单/现金支付凭证),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4)机票/行程单(或者是船票、火车票);
(5)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境内外的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核算生活费时,以出入境时间为准)、登机牌。
同时,①涉及到外文的,应翻译(主要部分翻译);②航班的起落地及时间应标注清楚。
(十一)若干政策:17、18、19
●申报条件:根据《若干政策》规定,企业申请,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确认为总部型经济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申请奖励金额)和申请表(附表2);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业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2013年度企业纳税确认表(附表3)。
四、申报程序
1.申请政策奖补的项目或企业由各县(市)区经信委(工信委、经发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报县(市)区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申报。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统计、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2.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受理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五、其他
1.形式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必要时委托专业审计或第三方核查。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的欠税和查补税不作为奖励基数。
2.资金监管。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在5年内不得申报《若干政策》的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例外原则。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项目或企业不享受《若干政策》3、4款项的奖补。
同时享受7、8、9、10款政策的企业,累计奖励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
4.本细则与《若干政策》同步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