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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17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 行)
 
为切实推进工业“1638”计划,着力实施“双百企业”成长工程和“121”重点工业项目推进工程,结合安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工业振兴专项资金”
1.2013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2亿元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工业进出口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
3.对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下同)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投资额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013年度开工建设后,分别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50万元。
5.对2013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再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实际投资额前20名的企业,授予“安庆市工业投资二十强企业”,予以表彰。
6.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第3、4款奖补政策。
三、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7.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对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当年上缴税收(含免抵调部分,下同)比上年增长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的统计口径,下同),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并以10亿元为基数,每上一个整10亿元台阶奖励一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9.对2012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工业企业,以2012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为基数,2013年度达到以下发展速度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对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18%、18%、10%,奖励300万元;
产值50-10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0%、20%、12%,奖励200万元;
产值10-5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5%、25%、12%,奖励100万元;
产值5-1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8%、28%、16%,奖励50万元;
产值1-5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0%、30%、16%,奖励30万元。
对产值亿元以下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5%、35%、20%,奖励20万元。
10.凡上年度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参评企业的平均年主营业务收入×40%+企业年纳税额÷参评企业平均年纳税额×60%)计算,取前20名,授予安庆市二十强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并将企业(安庆石化以800万吨炼化一体化产出为基数)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上缴税收比上年度不增长的只授牌不奖励资金。安庆市二十强工业企业排名前10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安庆市工业经济年度先进人物
同时享受7、8、9、10款政策的企业,累计奖励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
11.对本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区域名牌、产业集群示范基地)命名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2.对城区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下(含亿元)的工业企业,凡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补贴,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四、鼓励开拓国外市场
13.加大出口鼓励,在落实省政府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对工业企业出口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5分钱,对基数外(超过上年出口额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2分钱。
14.支持工业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在省奖励2分钱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再增补1分钱。
15.设立进出口突出贡献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奖励。对进出口净增1000-2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净增2000-5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净增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16.对工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在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参展费用(展位费、往返交通费、境外交通费及规定标准的食宿费)的30%再给予补贴。
五、加快培育和引进总部型企业
17.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注册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本市范围内综合实力强、成长性好、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生产性企业通过改建、组建、扩建等形式新建总部型企业,其在本市区域以外,设立并实际运营1家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2家以上专营机构,所得税在本市汇总缴纳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对从市外引进的企业总部或新认定的本地总部型企业,在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后,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优先入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8.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之年起五年内,按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亩均税收达不到30万元的年度不予奖励;前五年平均环比增长20%以上的,以第五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后五年在基数以上的增幅部分再行奖励或补助。
对本市零增地形式组建总部的生产性企业,凡年度亩均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按其现有在本市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为基数,五年内环比增长10%以上的增幅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
对总部在外地、所得税在本地缴纳的本市工业企业,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可享受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20%的奖励或补助。
19.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内经济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直接到本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予以引进。
本市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形式设立企业总部进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实现年纳税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按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六、其它
20.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21.申请上述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类的项目,每半年申报一次,其它各类奖补按年度申报。由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2.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工业进出口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24.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个财政年度。实行年度政策绩效评估制度,下一年度经政策绩效评估、修订完善后施行。
25.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政策。
26.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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