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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16日  点击次数: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71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1071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
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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