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政策依据:《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