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培训 项目 资金 信息化 平台
∷ 热门国颁法规
·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
·总理到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考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安庆市巨泰商贸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方法
·安徽东皖车桥有限公司
·安庆泽明贸易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介
·可研报告用途 
·安徽创辉塑胶有限公司
·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国颁法规 当前位置: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 政策法规 >> 国颁法规 >> 浏览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17日  点击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篇文章: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下篇文章: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联系我们设为主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9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6-5311278,5355080,5355386   邮箱:aq307@126.com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88号绿地启航社1号楼801室   皖ICP备14016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