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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11日  点击次数: 

市级各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安庆分行,城郊信用联社,各担保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以及《安庆市关于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8]18号)的要求,市财政设立安庆市市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市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增长。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用途和使用原则

1、资金用途。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市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在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对市区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

2、使用原则。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使用程序,注重使用效益;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贴补对象与标准

3、贴息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对经济主管部门列入企业信贷目录的,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时应优先给予支持。

损失补偿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

4、贴息和损失补偿计算标准。

1)实际贴息金额的计算

实际贴息金额=当期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企业应付利息*贴补比例(2%

2)损失补偿计算标准:

200810月底报表数为基数,对金融机构按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当期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损失,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按5%进行补偿;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等,以银监部门、政府金融办发布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对已享受其它形式财政贴息或优惠政策的贷款在统计中应予以剔除)。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及担保损失情况等,以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

5、市财政局将设立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

6、此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贴息和损失补偿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核算,资金统一拨付。

7、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贴补资金申请在每年的1月、7月、11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并附贷款合同、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结息清单和申请贴补汇总表等材料。市财政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相应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8、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作为利息收入核算,将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9、为确保该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市财政部门可通过市财政监督部门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同时,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重点监督。

10、各有关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如有违反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使用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给予通报表彰。

本办法有效时间自200811120091031

附件:1、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贴息情况汇总表

      2、贷款损失补偿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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