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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100条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1日  点击次数: 
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100条
来源:
时间:
2009-03-13

 一、支持城乡居民创业

1、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起,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延长至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9、城乡居民拥有的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10、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税额抵免等税收政策上,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11、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1—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1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1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1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支持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创业和就业

15、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7、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8、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

19、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残疾人创业和就业

20、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1、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并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按月减征营业税。
22、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支持新农村建设

23、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4、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6、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内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社会服务业发展

27、企业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9、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0、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3、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34、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35、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科技创新

3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8、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
4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1、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8、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9、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0、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5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九、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5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7、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58、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59、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十一、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6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6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65、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6、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7、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0、对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取消或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71、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72、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规定,由纳税人将认定的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73、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74、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5、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及扩权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不需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76、对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或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所在的市、县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按季集中汇总报省局备案。

十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77、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严格依法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78、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利。
79、对公民处以2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地税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0、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地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确系地税机关责任的,在2个月内做出行政赔偿决定。
81、地税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2、地税机关应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做到依法审批,手续齐备,程序到位,实施严密。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四、推进“三时”服务


83、准时服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确保各服务岗位和窗口人员准时到位,服务窗口人员上班时间应适当提前,保证准时进入工作状态;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要及时受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84、限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不属职责范围内的或现场不能给予圆满解答的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承办部门。
85、延时服务。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纳税人要求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尚未办结的涉税事宜,应延时办理直至办结;纳税人因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宜,预约税务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的,应予以满足。

十五、落实“四办要求”

86、符合政策的坚决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宜,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须坚决按照规定办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人为设置障碍。
87、手续齐全的立即办。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凡是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迟。
88、涉及各方的协调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宜涉及地税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的税务人员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涉及外单位的,必须主动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并尽可能提供方便,不得推诿扯皮、拖延不办。
89、后续办理的预约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宜因需履行报批手续或调查核实而不能一次办理完毕的,必须向纳税人说明理由,不得含糊其辞、敷衍塞责,并预约下次办理的时间,明确后续办理的程序。

十六、坚持“五零标准”

90、征纳沟通零距离。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等形式,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互联网站等载体,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向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辅导,帮助纳税人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成本核算,畅通交流渠道,增强征纳互动,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91、执法流程零障碍。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分工协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推进办税办事“一站式”服务,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税费征收“一票式”开具,提高办税效率。
92、服务质量零差错。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在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和涉税处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技能和严格的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准确无误的政策咨询、涉税服务,努力做到“一口清”,无障碍,零差错。
93、规定之外零收费。严格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其它各种涉税报表、资料、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无偿向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纳税辅导等服务事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严禁为中介机构指定代理,变相收费。
94、服务行为零投诉。明确纳税服务标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投诉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畅通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形式监督作用。

十七、实行“六项制度”

95、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负有提供全过程服务的责任,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当限时办结或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主动负责联系。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予以说明,并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96、承诺服务制。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办税服务以及服务态度、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实施检查、权利保护等各项纳税服务做出承诺。承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都要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开,接受监督。
97、AB岗工作制。在直接为纳税人服务的各类岗位上建立AB岗工作制度,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事。
98、办事公开制。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管理服务规范、税收征管流程、税务检查程序;公开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公开税务行政收费标准;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激励与监控措施;公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程序、核定情况等。严格执行办税公开制度,增加办税事项透明度,保证纳税人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
99、领导接访制。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接访事项,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依法、依理、依情、实事求是地解决来访者反映的问题。
100、意见反馈制。认真受理各种投诉、举报以及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梳理甄别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征询被查纳税人的意见,充分听取被查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

*注:今后税收政策如有变动,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篇文章:《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篇文章:省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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