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
有关政策解读(一)
安 庆 市 工 业 经 济 委 员 会
安庆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说 明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庆发[2008]18号),积极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市工业企业的影响,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企业、全力发展经济”服务理念,我们对国家最新出台的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主要内容,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安庆市委市政府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成《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解读(一)》,先期收集、摘录了国家已出台的5大工业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的主要内容、46项国家和省级、14项市级涉及工业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标注出承办部门、办理程序及联系方式。力求使企业看得明白、用着方便,确保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激励和引导效应。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目 录
一、国家已出台的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主要内容
(一)、《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三)、《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计划》
(四)、《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
(五)、《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二、国家、省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
1、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3、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4、省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5、免征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7、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实行优惠
8、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9、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
10、支持煤炭企业技术改造
(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2、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来实行所得税优惠
3、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实行税收优惠
4、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5、对高效照明产品实行财政补贴
6、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7、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9、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厂(机组)可免征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10、鼓励煤炭开采企业利用煤层气
11、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12、鼓励利用煤层气发电
(三)、中小企业与全民创业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4、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5、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形式灵活,冠名不受限制
6、新办企业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7、对新办小型企业减征所得税
8、鼓励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教人员创业
9、对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给予优惠
10、鼓励高等院校学生、毕业生创业
11、鼓励城乡居民兴办公益事业
12、鼓励二次创业
(四)、产业集群与园区建设
1、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项补助资金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资金
3、支持创业园区建设
4、支持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专项资金
(五)、企业管理与现代服务
1、鼓励建立企业担保机构
2、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3、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
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
5、办理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证明
6、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并补贴保费
7、支持化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六)、稳定就业和培训
三、安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城区骨干工业企业翻番奖。
2、纳税成长奖
3、新进规模奖
4、发展工业成就奖
5、上市融资
(二)、技术进步
1、工业投资项目补贴
2、技术创新
3、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项目
4、节能先进企业
5、质量管理和品牌创建
(三)、鼓励出口
(四)、减轻企业负担
1、税外费补贴
2、减免企业收费
3、贷款贴息
一、国务院已出台的产业振兴规划
(一)、《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主要内容: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企业联合重组,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1、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2、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今后三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4、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5、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主要内容: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1、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2、严格控制钢铁总量,淘汰落实产能,不得再上单纯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3、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优化产业布局,提高集中度。4、加大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力度。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五要整顿铁矿石进口市场秩序,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
(三)、《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计划》
2009年至2011年五大目标。1)稳定增长。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保持10%的增长率,出口保持8%的增长率。2)产业结构明显优化。重点在产业用纤维、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以及培育100家自主创新品牌,使产业用纤维消耗比例达到19%、中西部纺织工业产值比重达到20%,自主品牌产业出口达到20%。3)科技支撑力显著提高。重点支持新纤维的产业化应用、提高纺织技术装备水平,使新产品产值率逐年提高,全行业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10%,达到11万元/人。4)节能减排获得明显成效。实现增加值能耗年均降低5%、水耗年均降低7%、污水排放量年均降低7%。5)淘汰落后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1年淘汰落后印染能力15%、淘汰落后化纤能力10%以及加速淘汰棉纺和毛纺落后生产能力。
主要内容: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加强对就业和惠农的支撑地位,推进我国纺织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1、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积极扩大国内消费,开发新产品,开拓农村市场,促进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2、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品牌建设。在新增中央投资中设立专项,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完善准入条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给予优惠支持。4、优化区域布局。东部沿海地区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和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建设新疆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5、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对基本面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减轻纺织企业负担。中央、地方和企业都要加大棉花和厂丝收购力度。
(四)、《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
主要内容: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规模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基础配套件和基础工艺水平;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1、依托高效清洁发电、特高压变电、煤矿与金属矿采掘、天然气管道输送和液化储运、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重点工程,有针对性地实现重点产品国内制造。2、结合钢铁、汽车、纺织等大产业的重点项目,推进装备自动化。3、提升大型铸锻件、基础部件、加工辅具、特种原材料等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4、推进结构调整,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系统集成、国际贸易和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5、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增加出口信贷额度,支持装备产品出口;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部分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强企业管理和职工培训,改进生产组织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鼓励科研院所走进企业,支持企业培养壮大研发队伍。
(五)、《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主要内容:采取积极的支持措施,稳定造船订单,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产业平稳较快发展;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型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加快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1、稳定船舶企业生产。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造船合同,采取鼓励措施支持购买弃船。指导船舶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持生产连续性。2、扩大船舶市场需求。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国际市场份额。3、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等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4、积极发展修船业务。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6、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三大主流船型进行优化升级,提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设计开发能力,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配套产品研发。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将现行内销远洋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延长到2012年;抓紧研究出台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今后3年暂停现有船舶生产企业新上船坞、船台扩建项目;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
二、国家、省有关政策解读
(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
1、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进行技术改造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税务部门办理。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政策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经确认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作为进项税准予抵扣,其它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海关总署正在研究制定中)。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57号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第791号)
办理程序:1、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2、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3、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凭《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登记证明;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登记证明。
3、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支持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等。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技术改造及工业投资导向专题,向所在市或县经委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上报省经委。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4、省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政策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经投资[2008]69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5、免征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
政策内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4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凭进口合同、进口设备用途说明、代理(委托)进口协议等文件,到合肥海关下辖的分关窗口办理减免税手续。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7、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实行优惠
政策内容: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省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有关纳税证明,到当地市(县)财政局进行申报。
8、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经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9、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
政策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10、支持煤炭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内容:煤炭开采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投资,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40%投资,可从企业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办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新技术及采购设备目录,各矿业集团初审后,报省经济委员会及相关税务部门。
(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产品、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所得税减计征收等相应的政策。
政策依据:国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市经委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专家组认定,并颁发证书。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2、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来实行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生产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税[2008]115号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推荐,由省经委出具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免税手续。
3、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所得税减计征收、增值税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办理程序:由各地提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请,通过国家发改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后,国家发改委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发电运行政策。
4、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办理程序:由市经委推荐,通过省经委组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可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5、对高效照明产品实行财政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生产高效照明产品,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中标后产品生产企业可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文件。
办理程序:生产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可申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确定为中标企业后,可作为定点供应单位;生产企业按销售数量通过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享受财政补贴;使用单位通过与省级推广单位订立和履行购货合同采购高效照明产品、居民个人购买使用可依据居民户口凭证向省级推广单位申请登记申购。
6、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政策依据:《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7、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研发,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及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活动等,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
政策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3]652号)。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如申请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的,应由基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2、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3、经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8、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企业(建设单位)在单体建筑工程中,90%以上墙体使用了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申请返退90%的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3]652号)。
办理程序:企业(建设单位)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粉刷前,向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企业(建设单位)结算申请7日内,组织查验。
9、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厂(机组)经认定后,可免征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政策内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免征每千瓦时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分、农网还贷基金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4分。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及安徽省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
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由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测和评审,对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享受有关政策。
10、鼓励煤炭开采企业利用煤层气
政策内容:对地面直接从事伴生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煤炭企业,2020年前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做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作业和开采利用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及其监测监管设备,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20年前,对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67号)
办理程序:省经委煤炭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联合对开采利用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11、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开采企业按0.2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75号)
办理程序: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进行认定,认证同意后统一上报国家财政部审批。
12、鼓励利用煤层气发电
政策内容: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企业可以自发自用;对符合要求的煤层气发电企业,多余电量需要上网,并且符合并网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标准的,电网企业应优先安排。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
办理程序:由省经委、省发改委对煤层气发电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上调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电网销售电价进行补贴。
(三)、中小企业与全民创业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根据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经委会同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或试点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支持的标准是: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信用服务、创业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改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省经委联合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或试点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政策依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办理程序: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商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商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批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4、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项目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培训、信用、创业、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项目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县经委和财政局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5、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形式灵活,冠名不受限制
政策内容: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凭新办企业注册所需资料在各地工商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6、新办企业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政策内容:新办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在各地工商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7、对新办小型企业减征所得税
政策内容: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凡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8、鼓励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教人员创业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民营企业获科技部门“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后,凭认定证明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9、对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给予优惠
政策内容: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0、鼓励高等院校学生、毕业生创业
政策内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税务登记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1、鼓励城乡居民兴办公益事业
政策内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2、鼓励二次创业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有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产业集群与园区建设
1、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辅导中心和产业集群建设。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改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下发通知,省经委联合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创业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或试点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政策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办理程序:按照科技部每年发布的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要求,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各级科技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项目最终通过评估、招标制度确定。
3、支持创业园区建设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自2008年11月起,3年孵化期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4、支持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辅导中心和产业集群(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每年省经委联合财政发文,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或试点县经委、财政)申报。
办理部门:省经委创业指导处
(四)、企业管理与现代服务
1、鼓励建立企业担保机构
政策内容:鼓励兴办担保机构,原则上每个县至少设立1个担保机构;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12个县,在以后新设担保机构时,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各类担保机构业务担保要向工业企业倾斜。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
办理程序:携兴办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财政局和经委办理。
2、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
政策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和财政局申报,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3、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是:工业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以及软件外包基地及软件企业升级改造等项目。
政策依据:《安徽省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和财政局申报,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煤矿企业开展科技进步、产学研相结合、瓦斯治理与利用等活动;建设煤炭安全实验室、煤矿安全信息监控平台、预防设施及应急救援体系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其他应由煤矿安全专项资金支出的费用。
政策依据: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办理程序:每年5月底前,申请省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煤矿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及其他有关资料等,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委员会。
5、办理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证明
政策内容:企业在为限制类工业产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可由省经委提供确认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15号)。
办理程序: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各县(市、区)经委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各市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2、各市经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市经委将核实意见和企业报送材料一并转报省经委。3、省经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各市主管部门转报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经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6、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并补贴保费
政策内容:省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安排15亿元支持市、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各市县担保机构可以申请国有投资和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
办理程序:携有关申请材料到市、县(区)政府咨询办理
7、支持化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10亿元,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各市、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
办理程序:中小企业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咨询办理
(六)、稳定就业和培训
政策内容:允许困难企业2009年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可视情延长;在30%—50%的幅度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的困难企业,可以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政策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关于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7号)、《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劳社秘〔2009〕10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安庆市有关政策解读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城区骨干工业企业翻番奖
政策内容:对列入城区骨干企业翻番计划的第一批第二轮13户(以2007年为基期)、第二批23户企业(以2006年为基期),对如期实现销售收入和上交税收翻番计划的企业,按当年上交地方税收比基期超出部分的10%比例,奖励企业经营层。对提前一年完成翻番计划的,按上交地方税收超出部分的20%比例,奖励企业经营层;对仅实现上交税收翻番的,给予减半奖励。资金分配比例企业法人代表原则上不低于50%。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城区企业根据财务报表,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年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和基期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拟定奖励指标,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2、纳税成长奖
政策内容:对未被列入城区翻番计划、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城区企业根据财务报表,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年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拟定奖励指标,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3、新进规模奖
政策内容: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同级统计部门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企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提供当年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工业企业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4、发展工业成就奖
政策内容:以2007年为基数,对三年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新增税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对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上缴税收5亿元以上的,市政府授予企业法人发展工业成就奖,并一次性进行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企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提供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税票复印件,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5、上市融资
政策内容: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
企业申报程序:企业成功上市后,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工业企业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二)、技术进步
1、工业投资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安庆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前期补助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市投资者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对所有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庆发[2005]20号文件和宜政发[2004]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
企业申报程序:城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投资达到一定额度后(40%以上),可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工业企业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2、技术创新
政策内容: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获得确认、认定或考核后,城区工业企业可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工业企业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3、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项目
政策内容:每年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评选创新型企业5户、创新型项目5个,分别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申报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总结;企业基本情况表;创新型企业评价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B107-1和B107-2表;其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申报创新型项目:应提供创新型项目基本情况表;创新型项目报告;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手续;资金投入有效凭证;其它需提交的相关附件。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3、节能先进企业
政策内容:每年在全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中,评选出5户节能先进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
政策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中,按考核得分,选取前5名,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4、质量管理和品牌创建
政策内容: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奖励给法定代表人35%,奖励给领衔组织技术、管理攻关人员35%。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城区企业可凭相关文件、批复或证书,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工业企业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三)、鼓励企业产品出口
政策内容:对2008年度第四季度进出口增量每美元奖励1分钱;完成全年出口总额3.44亿美元目标任务后的超额部分,财政安排资金对出口增量每美元奖励2分钱。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庆发[2008]18号)。
)
(四)、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税外费
政策内容:对城区列入翻番计划的工业企业承担的税外征缴费用,市本级征收的由市财政从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中选择项目予以减免。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庆发[2007]4号)、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4号)。
企业申报程序:企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经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
2、减免企业收费
政策内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再清理,原则上市收费部分08年不超过07年水平,09年不超过08年水平。减免事项目前尚未收取的,或实际执行低于本意见的,仍按原操作方法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低于本意见的,或因政策等因素调整收费标准的,按不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免除其应承担的银行利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清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免除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庆发[2008]18号)。
3、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产品适销对路、流动资金短缺的企业,由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贷目录,由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实际贴息金额的计算:实际贴息金额=当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企业应付利息×贴补比例(2%)。
政策依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庆发[2008]18号),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市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金[2008]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