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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年08月04日  点击次数: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提振消费,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现就2025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促消费活动
(一)对在各市商务局备案且集中展览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家以上、参展车型30个以上、持续时间不少于2天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举办方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在上述汽车展会上进行全球、全国、长三角区域首发的国内外汽车品牌,按其首发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二)对省统一组织的促消费活动承办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其中,对省内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对省内外联动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对省统一组织的商贸项目对接活动承办单位,给予最高250万元的支持。
(三)对举办2025年安徽省网商大会、电商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互联网营销师)、好网货大赛、县域电商“三互”活动等省级电商活动和赛事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举办2025年数字游民大会、数字游民艺术季等省级数字游民相关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消费场景改造升级
(四)对已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以及获评“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的商业街和综合体,开展进一步升级改造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的街区(商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园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对2025年获评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不含已列入国家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的城市)、二手商品流通试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市,分别给予单个试点1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试点市用于相关试点建设。 
(七)支持各市商务局开展商务领域项目工作,按上年度社消零总额、项目线索数量、纳入省政府项目库数量等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商务领域项目编制、项目培训、项目对接等工作;支持各市商务局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按各市纳入商务部统一平台样本监测企业数量、报送频次、报送率等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样本监测企业补贴。
三、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八)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企业新设线下新零售体验店,且营业面积达2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50 万元补助;支持实体零售企业围绕即时零售业务科学布局前置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设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前置仓,在库房(含冷库)建设改造、仓储设施完善、标准托盘等装卸载具购置、智慧仓库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九)支持品牌企业扩大服务网络,便利居民消费。对便利店、超市(含生鲜超市)品牌连锁企业新设直营连锁店分别达到20家、10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餐饮企业新增单店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新设直营网点达到10家及以上,以及对新增徽菜连锁企业且当年新设直营连锁店达到5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40万元的补助。
(十)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国潮消费。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5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或省老字号协会统一组织的以传承传统文化为主题的“老字号”展销会且原则上有8家以上企业参展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升级完善数字化服务系统、研发智能辅助设备、新开设和升级改造服务门店(点)以及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商业保险费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费用)30%且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二)组织开展省级肉类储备工作,对承担2025年年度省级肉类储备任务的企业,根据承储任务给予一定补助。
四、有关要求
(十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综合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对照支持方向和要求,征集并建立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储备库,夯实工作基础。各市项目储备库(见附件)于2025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十四)本政策支持项目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或完工投入使用,具体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照相关专项资金政策申报文件规定执行。“第一条”对皖北地区项目支持比例上浮20%。“第二条”和“第三条”所涉及活动举办或承办单位由省商务厅确定,鼓励皖北地区积极举办或承办相关活动。“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四条”中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奖励以及“第十条”中老字号参展补贴等项目以免申即享方式实施。“第六条”涉及的试点资金由相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使用,应在试点建设期内使用完毕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联系方式:流通处,63540501,邮箱sswtltc@163.com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1:省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储备库(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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