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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2日  点击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安庆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庆经开区管委会

2022 8 19

安庆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 (挂牌) 若干政策

为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支持安庆经开区 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 展,根据《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 政办〔20228 ) 、《安庆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若干政 策》(宜政发〔20225 ) 等文件精神, 结合经开区实际, 制定本政策。

一、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扶持

建立安庆经开区上市 (挂牌) 企业后备资源库,筛选一 批有上市 (挂牌) 意愿、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 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

(入库条件

1.在安庆经开区注册、纳税,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个 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 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运作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合法合规,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 良信用记录。

3.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800 万元。

(2)最近一年盈利, 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00万元。

(3)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00 万元,且最近三年 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0%

(4)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3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

(入库扶持

1.入库企业直接进入园区 e 贷“白名单” ,享受单户累 计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信用贷款,借款期间内所发生的利息 及担保费经开区财政全额奖补。

2.入库企业获得基金投资的,经开区财政按照实际到账 投资额的 1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实 际到账投资额的 1% (其中 50%直接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 团队)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领导包保制,定期研究、协 调、解决入库企业反映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企业上市 (挂牌) 过程中涉及的市场监管、税务、土地、环保等事项,全力做 好服务。

二、上市(挂牌) 企业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改上市(挂牌)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企业上市( ) 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25 ) 第三条支持符 合条件的企业股改上市 (挂牌) 中前四条政策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部分,在企业上报上市  (挂牌)申请材料并被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一次性补助企业, 最终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 (挂牌) 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限,实行多退少补。

(对首发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1.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经开区财政按阶 段奖励 1000 万元:上市辅导备案奖励 150 万元, 申报首发 上市材料受理后奖励 200 万元,首发上市后奖励 650 万元。

2.对首次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经开区财政奖励 150 万元, 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经开区财政在前述基础上额外奖励 50 万元。

(对市外企业迁入奖励

1.外地迁入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按照首发募集金 额给予企业奖励,6 亿元以下部分,给予 1%奖励,6 亿元以 上部分,给予 0.5%奖励。

2.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经开区且满一年的,且股票 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经开区 财政奖励 1000 万元。

3.对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其限售股托管在安庆 经开区且转让后在经开区纳税的,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 分的 96%给予奖励。

三、 申报程序

 1.企业在完成阶段性事项后,按照《安庆经济技术开发 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申报细则》 向财政局递 交奖补申报材料。

2.财政局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上报管委会 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附则

1.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可将补助和奖励 资金全额用于激励实际控制人及核心管理团队。

2.企业承诺自上市(挂牌) 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离机构 注册地址,10 年内公司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等所持有的原始 股份均在安庆经开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减持。若上市(挂牌之日起 10 年内迁出的, 由其实际控制人或单一最大自然人 股东将已享受的涉及股改、上市及挂牌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缴回经开区财政局。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追 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并 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4.本政策规定解释权归经开区管委会,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12 31 日,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同类型政策。

  
 
   上篇文章:关于印发《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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