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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紧投资者关系管理纽带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01日 点击次数: |
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够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升投资者的忠诚度、满意度,最终提升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回报。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较为集中,公司缺乏主动与控股股东之外的投资者沟通的动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问题备受诟病;与此同时,由于持股比例少且分散,中小投资者往往“股少言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较为匮乏,与上市公司沟通的效果并不理想。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及即将迈入全面注册制的新时代,确保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获取信息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关键目标。对此,需从多方面多角度改革并创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应注重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增强其内容的可读性,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同时确保信息披露全面、真实和准确,防止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预期;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加强重视,主动披露业绩预告、内部控制信息、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更多地披露会计数字之外、涉及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软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形成有效判断。
应不断丰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互动渠道。上市公司要充分利用上交所e互动、深交所互动易、投资者教育基地等传统沟通平台;还应主动创新沟通方式,利用电话会议、新媒体平台等线上线下手段,拓宽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渠道。此外,上市公司也应重视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等重点事项说明会,以及投资者的现场调研活动。目前,在交易所的倡导下,召开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比例已从2018年的43%上升到2022年的90%以上。但如何提升业绩说明会的质量并增强与投资者的互动,让公司关键少数直接聆听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避免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的“独角戏”,仍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积极唤醒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和行权意识。目前,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的整体热情不高,参与比例只有总股东的5%左右,因此要消除中小股东投票的各类障碍,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便利机制,引导更多中小股东主动行权和维权。应充分发挥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引导作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应利用自身监管型小股东的背景,通过事前持股行权、事中证券纠纷调解和事后证券支持等机制,帮助唤醒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同时,也要防止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披露、误导性陈述及各类泄露内幕信息的非公平性披露,或者假借投资者关系管理之名而行操纵股价之实。新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章节,同时明确了集体诉讼机制,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随机监管的震慑和示范作用,对个别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而作为信息披露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证券交易所应该充分利用一线监管问询手段,对不合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及时监管问询,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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