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提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二)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相关规定
1、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2、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3、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闸北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三、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其年实现的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的财政扶持。(可增加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