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45号)。现根据上述文件,将有关政策以政策清单方式汇编。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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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8条)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公告第45号)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第45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第45号)
4、此次所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中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公告第45号)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公告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公告第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公告第45号)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公告第45号)
7、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公告第45号)
8、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公告第45号)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4条)
1、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发〔2020〕8号)
2、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2020〕8号)
3、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国发〔2020〕8号)
4、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20〕8号)
三、投融资政策(6条)
1、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限制条件。(国发〔2020〕8号)
2、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国发〔2020〕8号)
3、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利用好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国发〔2020〕8号)
4、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相关信贷产品,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国发〔2020〕8号)
5、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道。(国发〔2020〕8号)
6、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国发〔2020〕8号)
四、研究开发政策(3条)
1、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国发〔2020〕8号)
2、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相关国家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国发〔2020〕8号)
3、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国发〔2020〕8号)
五、进出口政策(3条)
1、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国发〔2020〕8号)
2、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国发〔2020〕8号)
3、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国发〔2020〕8号)
六、人才政策(3条)
1、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国发〔2020〕8号)
2、鼓励校企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
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发〔2020〕8号)
3、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在产业集聚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
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国发〔2020〕8号)
七、知识产权政策(3条)
1、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国发〔2020〕8号)
2、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国发〔2020〕8号)
3、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
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同时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国发〔2020〕8号)
八、市场应用政策(7条)
1、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国发〔2020〕8号)
2、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国发〔2020〕8号)
3、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资源,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国发〔2020〕8号)
4、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国发〔2020〕8号)
5、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
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国发〔2020〕8号)
6、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发〔2020〕8号)
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国发〔2020〕8号)
九、国际合作政策(2条)
1、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
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国发〔2020〕8号)
2、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发〔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