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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8日  点击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

十、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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