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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14日  点击次数: 

近期,安徽省税务局整理了科技研发的相关税收优惠,企业家朋友们请收好!

0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等,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或低税率优惠。

0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等相关规定执行。

20191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05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0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减免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08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941日降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上篇文章: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
下篇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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