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科区〔2020〕29号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19日
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活动,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对象
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以下机构:
1.科技部门已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
2.其他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实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参评原则,按年度组织,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针对评价内容、按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打分评价。
第三条 评价内容
针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向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组织实施
1.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
2.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绩效评价;审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五条 评价程序
1.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
2.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绩效评价。
3.自愿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参评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交参加绩效评价的网上和书面申报资料。
4.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参评机构进行信用核查,审核其提交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核通过的参评机构网上推送、将其书面申报资料及推荐意见寄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5.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拟定绩效评价专家评审方案,报经省科技厅相关责任处室审定后实施,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上报。
6.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规定研究和确定参评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参评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2.科技创新服务相关附件,包括技术诊断项目清单、需求挖掘项目清单和人才推介人员名单;
3.政策咨询服务相关附件,包括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项目清单(含项目申报、各类资质认定等),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培训服务清单,开展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服务清单,开展政产学研用金对接活动清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4.评估评价服务相关附件,包括技术评估项目清单、科技成果评价项目清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5.技术交易服务相关附件,包括促成供需双方合作项目清单及合同等证明材料,技术投融资服务项目清单及合同等证明材料;
6.综合服务业绩相关附件,包括服务企业名单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上年度机构财政报表,机构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标准、资质认定和奖励等证书复印件;
7.其它能够说明机构服务能力和业绩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评价结果与应用
1.绩效评价结果形式为全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排名和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四个单项排名。
2.为示范引导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向社会推介发布综合排名和单项排名结果。根据评价结果,择优推荐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八条管理责任
1.参评机构在参评过程中,如存在失信行为,取消其相应评价结果,且2年内不接受其参评申请;要求有关部门追回因绩效评价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各级科技部门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科高〔2013〕66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区〔2013〕7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