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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3日  点击次数: 

 

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69

 

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地理空间确定、总体规划落实、产业定位明晰、节能和控煤目标明确、监管能力保证的各类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区域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能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一定时期内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

(三)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耗标准;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

(五)清单外项目承诺备案制度;

(六)节能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参与区域节能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区域节能报告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不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

(二)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九条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应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一致。区域年度能耗强度突破控制目标的,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当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条  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精简审批优化服务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清单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清单项目包括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耗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项目、用煤项目,以及区域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清单外项目应于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节能承诺备案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将作为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向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主要用能设备等)、试运行期间耗能情况(能耗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能效标准的对比情况等)。

实施区域能评所在地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能评承诺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和承诺备案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和承诺备案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区域通过节能审查情况和承诺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承诺备案内容的;

(二)清单项目,未按规定实施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清单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第十五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安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区域节能报告编写、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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