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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汇编(一)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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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融资支持政策(12条)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 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 核销代偿损失。(《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3.金融机构要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4. 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5. 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6 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墓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7.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8.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9 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

 

10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1.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2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二、实施税费优惠政策(30条)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5.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6.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7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号))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9.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0. 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

 

11.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2.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1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1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17.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2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2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第一条)

 

2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2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25.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2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号)

 

2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8.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9.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七条)

 

3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三、加强社保用工、复工复产支持政策(18条)

1.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3.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4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 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 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5.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6.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7. 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提供在线免费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8.推动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 时返岗、尽早开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9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10.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 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11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12提出登记网上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减免技术服务收费、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十条政策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13. 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等方面提出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海关总署10“硬核”措施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14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5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7做好就业扶贫工作。鼓励重点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参照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支持贫困劳动力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2号)

18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2020年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特别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项目,并尽快对接产业、金融、技术等资源,协调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服务,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工信部联企业〔202026号)

 

四、优化企业服务政策(14条)

1. 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2. 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3. 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4. 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5. 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广大中小企业参与线上培训,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30号))

6.全国贸促系统各授权证明书出证机构一律免费为企业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中国贸促会企业服务指南)

 

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10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8.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10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9.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10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10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10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11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10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12 减免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10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13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14 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细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用户和企业能力,建立协调推动机制,积极对接宽带网络需求,主动提升网络服务能力,保障人员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20)25号)

 

五、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政策(6条)

1.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2.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21日起至6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4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5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

 

6.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问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遗期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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