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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8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开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
作者:佚名 出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07日 点击次数: |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8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开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科技函〔2019〕158号
各企业单位:
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现将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和主管海关,依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和要求,做好2019年第28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遴选和推荐工作。
1.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辖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申请企业编报《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2.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认真进行严格遴选,推荐符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
3.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于5月10日之前,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一式1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为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年,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须编报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证明材料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1.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辖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做好评价材料的编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核确认。
2.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2019年5月31日前行文,将所辖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关于材料要求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或评价材料,以及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均需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云平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系统”,由企业网上提交,所在县(区)和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二级网上审核。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需随申报文件报送一份纸质书面材料,评价企业技术中心无需报送纸质书面材料,更名企业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说明(一式1份)。
联系人: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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