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实施意见出台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充分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民间投资是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支撑。我省民间投资发展势头良好,“十二五”期间,全省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2.9%,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提高到72%,高于全国7.8个百分点。据介绍,《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突出政策引导,突出优化环境,突出可操作性。在优化投资环境方面提出,全面梳理公布 “不见面审批 (服务)”事项,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力争到2018年6月底前,实现1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各级政府推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优先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优先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
在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对于建设单位拒绝以上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评估、论证、审查费用,一律由相应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