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
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
整合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二、支持招大引强
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我省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三、支持企业成长
每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四、支持市场开拓
对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
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涵盖充电设施、整车监测、运营管理等方面数据采集、分析与监测。建设国内领先的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在检测、研究、评介、认证、标准体系等方面,为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提供检测评价技术支撑。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的维修服务网络,履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增强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实现对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远程实时动态监控数据,按照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六、加大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
将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2017年,合肥市、芜湖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2017年,合肥市、芜湖市(以下简称一类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以下简称二类市)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以下简称三类市)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等)
七、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
从2018年起,一类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二类市比例不低于50%,三类市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各市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
八、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各市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省内新增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配套充电设施,既有服务区尚未配套充电设施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扩建。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九、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
2017-2020年,省、市、县等地方购车财政补贴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先行到位。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试点工作,其他市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和使用。(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十、加强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估
构建科学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合格且任务完成好的市分三档奖励,其中,评估优秀的1名,奖励2000万元;评估良好的2名,各奖励1000万元;评估合格的,各奖励500万元。资金奖励到市,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出台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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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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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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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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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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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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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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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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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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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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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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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肥市、芜湖市以外的其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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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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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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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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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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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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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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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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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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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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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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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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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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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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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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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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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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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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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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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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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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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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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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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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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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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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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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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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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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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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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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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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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尚未配套充电设施的,完成充电设施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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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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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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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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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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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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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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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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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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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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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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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肥市以外的其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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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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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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