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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8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7〕4号)的精神(以下简称《工业政策》),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核准程序
(一)窗口申报。在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经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第8条:“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市地税部门办理。
第9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在各地人社部门办理。
第10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入驻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二)联合会审。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安庆调查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查。对每一批次通过公示项目由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核,确定应奖补项目(企业)。
(五)政府审批。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窗口自2017年10月9日起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经发局,下同)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地税征缴所在地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经信委窗口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
(三)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经发局)将《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同时提供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委窗口。
(四)受理要求。
1.各县(市)区申报2017年工业支持资金,要将2016年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一并附后上报,2016年配套资金未到位的不受理。
2.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3.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当年所有工业项目奖补(当年已经兑现的工业政策项目资金全部追回)。
4.申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不按会计制度建账,会计核算不规范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会计资料的,将取消该项目奖补。
四、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工业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怀宁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奖补企业。其中,市直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区属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属企业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兑现。
(三)严格督审。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在市内通报。
(四)责任追究。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政、经信委负责人和县(市)区财政、经信委等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报表要求。申请政策支持企业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规上工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向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上报各类数据,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
五、申报说明、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工业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16年度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
(2)本政策规定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只计算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地方留成,下同;
(3)上缴税收计算时间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计算;
(4)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和申请表[附表1];
(3)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16、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经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幅度的证明;
(6)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该表模板在市经信委网站下载,下同 ];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二)工业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小升规”。
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工业政策“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是指2017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补助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证明材料;
(5)企业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统计“一套表”、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上报数据的承诺函;
(6)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三)工业政策第6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本样本库中小微工业企业在2017年度升为规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样本库中的小微工业企业能按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不按要求报送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和上缴税收计算方法同本政策第4条实施细则。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庆调查队(或统计部门)认定的2016、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增幅证明材料;
(5)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16、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经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6)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四)工业政策第7条:降低企业生产配套成本。
1.申报说明:
(1)对2017年度新投产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电、气不纳入补助范围,但其直购电交易部分按本政策享受补助;
(2)水、电、气发票或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以实际月度开票时间为准;
(3)直购电交易电量按照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中实绩电量或其他直购电量结算单计算直购电交易补贴。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2016、2017年度1-12月份水、电、气缴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直购电企业与本地发电企业、供电公司三方签订的直购电合同和支付电费的银行凭证(申报直购电的企业提供);
(6)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或其他直购电量结算单复印件;
(7)水、电、气和直购电量计算表[附表2-1];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五)工业政策第8条: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
申报说明:
(1)本政策适用于城区工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
(2)工业企业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这部分土地面积不享受本政策;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4)企业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执行市政府宜政秘[2014]124号文件,继续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8]9号文件执行的相关手续。
 
(六)工业政策第9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缓缴社保费
(1)申报条件:
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2)申报说明: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为按时足额缴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截至2017年5月底应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工作由企业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经当地经信、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其中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市经信、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3)申报材料:
2017年度工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附表3]
2.申报稳岗补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出台新的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新的政策,及时制定我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七)工业政策第10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
1.申报说明:
(1)城区由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照《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情况表》([附表4-1])区域内标准化厂房执行本政策;
(2)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指的是区政府(管委会)全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3)入驻工业企业必须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有签订投资协议而入驻该区域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或者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
(4)在2017年度本政策出台前已支付的2017年度标准化厂房租金,符合本政策“免收租金”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本年度租金,向收取租金单位申请退还;
(5)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分别向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申请免收租金;
(6)城区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业标准化厂房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才能享受本条政策补助。
(7)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采取后补助方式,即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自行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年度结束后根据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租金补贴,据实补助2017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6元/平方米;
(8)申请标准化厂房补助企业应向其入驻的标准化厂房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本政策补助;
(9)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若转租给第三方企业经营,原承租方只能以实际自用面积申报补助,承租的第三方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可享受其实际承租自用面积计算补助,转租部分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10)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1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各区经信委(经发局)填报《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减免租金情况表》[附表4-2],经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盖章;
(5)申报企业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等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复印件(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6)投资按期到位证明材料(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7)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8)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
(9)支付标准化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租金银行付款凭证;
(10)租用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对外转租,应提供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11)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12)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八)工业政策第11条:发展总部经济。
1.申报说明:
1)本政策“新引进的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指2017年引进的在当地或本地企业销售或税收排名位于前列或者企业的产品(含销售的产品)为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质量奖、老字号、省级100强工业企业等;
(2)上缴税金计算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本政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仅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5)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6)本政策与第4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5];
(3)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16、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经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16、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4)新引进的企业是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贸易公司、销售公司证明材料;
(5)新引进的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016、2017年度安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7)统计部门确认总部在外地但在安庆投资的工业企业或总部在本地但在外地投资工业企业,其在安庆企业2016年、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九)工业政策第12条:降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费。
1.申报说明:
(1)本政策补贴涉及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是指在2016年9月30日,安庆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安庆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中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如2017年发布新的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即执行新文件),本清单以外的第三方服务收费项目不在本政策补贴范围内; 
(2)本政策奖补中介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服务中介机构完成了服务报告。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企业和服务中介机构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6)中介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7)服务报告复印件;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工业政策第13:鼓励工业地产品采购。
1.申报说明:
(1)本条所称对工业企业采购本市其他工业企业产品作为其生产原材料的,是指该企业采购本市其他工业企业产品作为其生产用主要原材料,不包括辅助材料、包装物等;
(2)石化产品指的中石化、中石油安庆分公司的相关产品;
(3)本政策采购地产品发票起止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一律不予补贴。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6];
(3)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及种类,每个产品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情况说明;
(5)地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
(6)采购发票复印件;
(7)安庆市2017年工业企业采购地产品清单[附表6-1];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一)工业政策第14条: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第一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企业提供高级技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5)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证书复印件;
(6)参加全国和省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7)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第二款申报说明:
(1) 2016年1月1日以来,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由市经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工业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凭证书和发票,全额补助培训学费,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
(2)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企业相同人员在2016年度工业政策中已经获得该项奖补的,2017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市经信部门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通知文件复印件;
(5)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
(6)学习取得的证书和发票复印件;
(7)安庆市2017年企业高管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或经营管理提升培训情况表[附表12];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十二)工业政策第15条:支持企业设备改造。
第一款,设备投资补贴
1.申报说明:
(1)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市统计报表范围;
(2)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2013年修正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4)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是按照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分类,属于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设备,也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用设备;
(5)申报项目投资额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相关说明;
(6)2015年1月1日后备案立项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内),且备案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16年结转到2017年续建,其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在2016年度已实施奖补的,2017年再次申报,有2016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的,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不含税),计入设备投资额,按10%一次性补助;
(8)本政策只对工业企业购入设备进行奖补,企业自制的设备不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9)本政策奖补的设备计价,只按照该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奖补,不包括该设备安装配件、安装费、运输费、改造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安装工程、改造工程不纳入奖补范围;进口设备只包括设备买价,其他税费一律不计入奖补范围。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7];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统计范围证明材料;
(8)安庆市2017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表13];
(9)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10)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第二款,支持“老字号”设备改造
1.申报说明:
(1)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工业企业,2017年进行设备改造的,不受项目投资额大小限制;
(2)购置设备发票起止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其他事项同本条第一款申报说明。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7];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证书复印件;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同本条第一款申报材料;
(7)安庆市2017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表13];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第三款,购置工业机器人补贴
1.申报说明:
(1)工业机器人是面向工业领域的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的机器人,自由度≥4;
(2)本政策所指机器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化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以上标准化委员会、经信委等有权发布机关发布的机器人标准的机器人;
(3)购置工业机器人发票起止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7];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购进的设备符合“机器人”标准相关证明资料、图片及文字说明;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同本条第一款申报材料;
(7)安庆市2017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表13];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三)工业政策第16条: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8];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四)工业政策第17条:支持工业核心竞争力。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9];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五)工业政策第18条:争创改革试点示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8];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5)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六)工业政策第19条: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0];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的工业总产值及增幅证明材料;
(5)统计部门出具的2016、2017年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和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及下降的证明材料;
(6)申报国家或省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奖补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7)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七)工业政策第20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第一款申报说明:
2016年1月1日以后,企业间兼并重组成功,新设立企业已在工商质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
(3)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重组新设立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5)税务部门出具2016、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17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证明材料[附表14];
(6)工商质监部门出具新设立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变更情况和重组前原企业实际控制人证明材料;
(7)企业间兼并重组协议;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第二款申报说明:
(1)2016、2017年安庆市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
(2)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
(3)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的收购协议复印件;
(4)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办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及房产等交易税证明材料或完税凭证复印件;
(6)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17年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17年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7)安庆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协议或采用托管方式提供托管协议;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第三款申报说明:
尽职调查费用发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
(3)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间合并重组协议,采用托管方式提供托管协议;
(5)为兼并重组而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协议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
(7)支付尽职调查费用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8)安庆市2017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六、附则
(一)形式审查。
1.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由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2.对申报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设备投资补助项目或者市级初审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逐户上门核查或抽查。
3.税务机关查处工业企业有偷税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偷税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2017年《工业政策》支持资金。
(二)例外原则。
1.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不包括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三)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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