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现行法规与监管指引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重要手段。凭借资金、网络、客户与人才优势,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领域大有可为。尤其是借助资金优势,商业银行自行或联合其他商业投资机构向目标客户提供兼具债性与股性特征的融资服务,是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或综合收益的重要途径。
分离交易贷款是指我行在向目标客户提供传统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一定的选择权。该选择权系指我行指定的符合约定要求的行权方享有按约定行权条款(约定行权期间、价格、份额)认购目标客户股权或目标客户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权利,具体可细分为“可转换权”(针对目标客户股权)和“可交换权”(针对目标客户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在我行书面同意指定行权方行权的前提下,被指定的行权方有权选择是否行权。
我行提供分离交易贷款,除拥有传统的贷款权益外(包括但不限于按期收取贷款本息),通过约定的形式将贷款债权与股权等其他投融资方式相结合(或转化),还可分享目标客户或其持股的公司的股权溢价收益(即资本利得),进而达到与可转换贷款或可交换贷款殊途同归的效果。